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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
之所以将环境法典称为“绿典”,是希望为我们的路标涂上*鲜明的底色,为每个行路人提供更高辨识度。面对可能前行、可能转折、可能返回的环境法典之路,希望既提供国外先行者的路线图,鼓励研究参照系、重走经典线,为可行或不可行之路插上绿色路标;也总结中国的经验,鼓励漫漫长路上下求索,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为开辟康庄大道设定绿色标识。 ——吕忠梅
标示“绿典”之路(代总序)
对法律人而言,“法典”似乎是一个不可抵挡的诱惑。在我的阅读范围内,什么是法典,没有答案;但我知道,法典化是学术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过程,法学理论是法典的基础,法典是法学理论的规范性表达,没有法学和法学家,就没有法典!正因为有法学和法学家的存在,世界上从来不缺少推动法典化的力量,也未消失过反对的声音。不可否认,法典化运动是近代以来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在法典的制定上,法学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二表法》是法典,抑或《民法大全》是法典?真的很难回答。在*宽泛的意义上,法典是一种成文的法律作品,主要是对某一法律领域*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性的规范作出规定。法典是整体的、系统的,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对多部法律的简单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编纂的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和结合,需要由法学家和法律家共同参与才能完成。法典化作为一种理想的立法模式和方法,各类法律不断地完善、补充以及体系化,*终都是以制定法典作为目标的。 即便如此,环境法人对环境法典依然有太多的疑问。从形式上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制定了环境法典,更多国家没有环境法典;有的国家环境法律冠有“法典”之名,但学者们却认为其不是一部法典;有的国家环境法典连续多达数本,有的国家环境法典只有可怜的几十条。从内容上看,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典更是千差万别,与具有基本相同体例的各国民法典相比,简直是“冰火两重天”。从法典化的过程看,有的国家经过三十多年的争论,多次启动环境法典制定,始终不得其果;有的国家几乎还没有开始环境保护,就在国外专家的帮助下,出台了环境法典;还有的国家环境法典已经制定完成,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敢颁行……到底什么时候需要环境法典?环境法典是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吗?特定的个人或政治家对环境法典有怎样的作用?应如何认识环境法典与环境法学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直叫人爱也法典,恨也法典! 在中国,环境法典同样是环境法人的不变“初心”,也始终走在坎坷崎岖的道路上。20世纪70年代,中国环境保护立法起步之始,就设定了法典化目标。1979年,在时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伯超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这部法律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应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虽然这部法律因种种原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方式颁布,但以基本法为龙头、单行法为骨干的环境立法体系一直延续至今,“体系化”这个法典的核心要素始终存在。在环境法理论研究中,法典化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三十多年的中国环境法发展史上,不断有学者推出有价值的环境法典研究成果。2011年年底,全国人*常委会讨论启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时,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法典总则加以考虑并为进行环境法典编纂奠定基础的建议再次提出,遗憾的是没有得到采纳。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第八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法定位。在学者们看来,这是《环境保护法》地位的提升,但由此带来的立法实践“困扰”日显,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修订工作的展开,如何处理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或者高度重复立法或者法律支离破碎的困境,使立法者开始关注并思考环境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环境法典编纂的议案、建议逐渐增多,将编纂环境法典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不得不承认,我们这一辈环境法人赶上了*好的时代!过去四十年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所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制约中国未来的“瓶颈”成为社会共识,用法治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举措彰显坚定的政治意志,中国自己的立法、执法、司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奠定了环境法体系化、整体化的基础。种种现象表明,展开法典化研究和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的一些必要条件已经具备;但是,这些客观现实均不能构成中国必须编纂环境法典的充分理由。中国是否需要环境法典,是否存在环境法典的替代方案?如果我们认为中国应该有环境法典,也必须回答中国需要怎样的环境法典、如何构建适应环境法典需求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如何在现有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建构、如何处理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等传统法典的关系……别有滋味在心头,真让人喜也法典,忧也法典! 一个时代的学者有一个时代的使命,回答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是今天的中国环境法学者必须直面的时代课题。这需要学者们有时不我待的担当和舍我其谁的勇气,以严肃的学术态度、坚毅的学术精神、科学的学术方法、理性的学术论证,提出能够让立法决策者接受、让社会接受的成果。至于*后的结论,无论是圆梦环境法典还是梦碎环境法典,都具有同等的非凡价值。我们要做的,仅仅是忠实记录所走过的道路,并留下一个又一个路标,昭示后来人。 在我的心目中,“绿典之路”丛书就是这样一个树立路标的系统工程。之所以将环境法典称为“绿典”,是希望为我们的路标涂上*鲜明的底色,为每个行路人提供更高辨识度。面对可能前行、可能转折、可能返回的环境法典之路,希望既提供国外先行者的路线图,鼓励研究参照系、重走经典线,为可行或不可行之路插上绿色路标;也总结中国的经验,鼓励漫漫长路上下求索,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为开辟康庄大道设定绿色标识。为此,“绿典之路”丛书设计了“各国环境法典译丛”“外国环境法典研究文丛”“中国环境法典研究文丛”“环境法典相关研究文丛”等若干子系列,从构建环境法典研究“生态系统”的角度,探索环境法典化的“生态平衡”。出现在“绿典之路”上的每一本论著,都应该既有独立的功能与作用,也能为提升生态系统的服务能力贡献智慧与力量。 我知道,任何国家制定法典,都有很多既偶然又必然的因素发挥着作用,结果不可预测。在中国,环境法典的出台,也许很快,也许很慢,甚至慢到我们这一代人都无缘相见。但是,我更明白,学者对法典的追求,从来不是以被命名为法典的某个法律文件为直接目的。在法典化的进程中,创新和创造环境法知识体系、合理解释环境法社会现象、准确把握环境法运行规律、教授和传承环境法思维方式、巩固和提升环境法学术品质,都是学者为环境法典所做的*好准备和*大贡献。因此,“绿典之路”丛书是否可以在当下直接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做出贡献,可遇而不可求。但是,记录环境法学的思维过程,记载环境法学人的心路历程,记忆环境法学科的品格养成,为后人标示中国环境法典化之路,一定可以实现。 2014年的今天,全国人*常委会高票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这部“长出了牙齿”的法律,凝聚了几代环境法人的心血,是环境法理论成果与立法决策的有机结合,值得环境法人骄傲和自豪!2018年春天,我们托起心中的向往,满怀信心再出发!期待在“绿典之路”上,环境法学者不断成长,环境法成果不断涌现,环境法学科不断完善,环境法品格不断成熟! 吕忠梅 2018年4月24日 于北京太平桥大街23号
莫菲,1987年6月出生于重庆。北京大学法国语言文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博士,曾于法国巴黎政治学院交流学习。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曾在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办公室和北京办公室工作。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兼任*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生态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法语国家及地区法律翻译工作。其从法文译为中文的《比利时联邦宪法》和《安道尔公国宪法》收录于《世界各国宪法》一书(孙谦、韩大元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目录
第四卷自然遗产 第一编自然遗产保护 第一章自然遗产的保护与监测 第一(A)节自然遗产清单 第一节具有地质利益的地区、自然栖息地、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第二节控制和管理部分动植物物种的引进与传播 第一分节对属于部分本地动植物物种的样本引进自然环境的控制 第二分节预防外来入侵物种的引进与传播 第三分节防止某些外来动植物物种的引进 第二章自然遗产使用框架规定 第一节需经许可或申报的活动 第二节出于科学目的使用非驯化动物 第三节遗传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以及对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共享 第一分节定义 第二分节关于在本国领土内获取遗传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及因其使用而产生的惠益共享的规则 第一段适用范围 第二段收集库 第三段申报程序 第四段获取遗传资源的许可程序 第五段使用有关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的许可程序 第六段海外地方政府有权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别规定 第七段收集库 第八段共同规定 第三分节有关利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条例 第三章非驯化动物圈养 第一节持有非驯化动物的机构 第二节关于圈养非驯化动物的一般性规定 第四章自然栖息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一节Natura 2000自然保护区 第四节国家植物学研究所 第五节大区级自然空间研究院 第五章刑事规定 第一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处罚 第二编狩猎 第一章狩猎组织 第一节国家狩猎与野生动物理事会 第二节国家狩猎与野生动物办公室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基本管理 第三节省狩猎与野生动物理事会 第四节省狩猎者联合会 第五节省际狩猎者联合会 第六节大区狩猎者联合会 第七节国家狩猎者联合会 第八节其他规定 第二章狩猎区 第一节经认可的市镇或市镇间狩猎协会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经认可的市镇狩猎协会的设立 第一段应设立经认可的市镇狩猎协会的省份 第二段可以设立经认可的市镇狩猎协会的省份 第三分节建立方式 第四分节土地 第一段用于协会活动的土地 第二段被提出反对意见的土地 第三段贡献狩猎权 第四段协会土地的改变 第五段飞地 第五分节经认可的市镇狩猎协会章程的强制性条款 第六分节保护区与护林区 第七分节经认可的市镇间狩猎协会 第八分节其他规定 第二节狩猎与野生动物保护区 第三节海上狩猎 第四节国有财产的狩猎开发 第一分节国有森林的狩猎开发 第二分节公共水域的狩猎开发 第三分节公共海域的狩猎开发 第三章狩猎许可证 第一节签发狩猎许可证的考试 第二节狩猎许可证签发与验证 第一分节签发 第二分节验证 第三分节狩猎许可证验证方式 第四分节适用于法兰西岛的条款 第五分节适用于法属圭亚那的条款 第六分节拒绝和排除 第七分节适用于特定人员的条款 第三节狩猎税分配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四章狩猎活动 第一节猎物保护 第二节狩猎时间 第三节狩猎方式与方法 第四节狩猎商业化与运输 第一分节永久性禁止 第二分节临时性禁止 第五节海上狩猎的特殊条款 第六节安全准则 第五章管理 第一节省狩猎管理纲要 第二节农业—林业—狩猎业的平衡 第三节狩猎规划 第四节允许最大捕获量 第五节狩猎管理规划 第六章猎物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一节大型猎物对耕地与农作物造成损失的非诉赔偿程序 第二节对农作物造成损失的司法赔偿 第七章消除非驯化动物与捕狼队 第一节行政措施 第一分节捕狼队 第二分节行政逐猎 第二节个人权利 第三节销售与运输 第四节水利设施安全 第八章刑事规定 第一节刑罚 第一分节土地 第二分节狩猎许可证 第三分节狩猎活动 第一段猎物保护 第二段狩猎时间 第三段狩猎规划 第四段方式与方法 第五段猎物的运输与销售 第四分节消灭非驯化动物与捕狼队 第二节加重情节 第三节附加与补充刑罚 第二分节验证狩猎许可证的费用 第三分节狩猎许可证收回与暂扣 第一段收回 第二段暂扣 第四分节暂扣驾驶证 第四节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起诉 第一分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分节违法行为的查证 第九章下莱茵省、上莱茵省与摩泽尔省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市镇领土上的狩猎行政管理 第一分节市镇领土 第二分节狩猎权利用 第三分节被他人土地包围的土地 第四分节其他规定 第二节狩猎活动 第一分节狩猎时间 第二分节狩猎规划 第三分节狩猎方式与方法 第四分节猎物销售及运输 第三节猎物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一分节一般方案 第二分节赔偿野猪造成的损失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处罚 第一分节刑罚 第一段土地 第二段狩猎活动 第二分节累犯 第三分节附加与补充刑罚 第三编淡水渔业与渔业资源管理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封闭水域 第三节鱼类养殖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与渔业遗产保护 第一节一般义务 第二节鱼类区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第三节与水域相关的义务 第四节数量控制 第三章水环境与渔业资源管理 第四章捕鱼者组织 第二节娱乐性捕鱼组织 第三节职业捕鱼组织 第五章捕鱼权 第一节国家捕鱼权 第二节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联合体的捕鱼权 第三节沿岸居民捕鱼权 第四节通行权 第六章行使捕鱼权的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许可 第三节河口 第四节渔业保护区与永久禁渔令 第五节销售 第六节特殊规定 第七章补充刑罚规定 第一节违法行为的查证与认定 第一分节有权公务人员 第二分节笔录 第三分节违法行为的查证 第四分节特别捕鱼监督官 第四节民事诉讼 第五节处罚 第一分节加重情节 第四分节经认可的协会的排除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五卷污染、风险和损害的预防 序编技术风险预防高级委员会 第一编环保分类设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需要取得许可、进行登记或进行申报的设施 第一节需要取得许可的设施 第二节需要进行登记的设施 第三节需要进行申报的设施 第四节许可、登记与申报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为既得权利的利益而运行的设施 第四章分类设施检查与争议 第一节检查与行政处罚 第二节刑事规定 第三节保护第三人 第五章部分设施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采矿场 第二节危险物品地下储存 第三节可能产生公用地役权的设施 第四节进行需要得到认可的操作的设施 第五节废弃物清除设施 第六节适用技术风险预防规划的设施 第八节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10年11月24日《关于工业排放的第2010/75/UE号指令》附件一提及的设施 第九节可能造成涉及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的环保分类设施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对相邻人群的健康与环境造成特别重大危险的设施的特别规定 第十节核活动 第十一节风力发电机 第六章财务规定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化学品、生物灭杀剂与纳米材料 第一章化学品管制 第一节化学物质一般规定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查证与认定 第三节行政处罚 第四节刑事处罚 第二章生物灭杀剂活性物质上市监管与生物灭杀产品上市许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过渡时期适用的国家规定 第三节依据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12年5月22日《关于生物灭杀产品上市和使用的(UE)第528/2012号条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检查与处罚 第五节实施 第三章预防因接触纳米材料对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三编转基因组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转基因组织的隔离使用 第三章转基因组织的有意释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以投放市场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有意释放 第三节投放市场 第四节公众参与 第四章地域生物监测 第五章检查与行政处罚 第六章刑事规定 第一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处罚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四编废弃物 第一章废弃物预防与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可产生废弃物的产品的设计、生产与分配 第三节废弃物预防和管理 第一分节废弃物预防与管理规划 第一(乙)分节反对食物浪费 第二分节废弃物地下储存 第三分节废弃物收集 第四分节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五分节废弃物的特殊再利用 第四节废弃物跨境转移的特殊规定 第五节财务规定 第六节刑事规定 第一分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分节处罚 第七节其他条款 第二章放射性物质和废料的可持续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编关于某些工程或设施的特别规定 第一章危险性研究 第二章财务担保 第四章地下、空中或水下工程安全 第一节工程周围的施工 第二节风险性运输与配送管道系统安全 第三节燃气管道系统自有的风险或与运输的燃气种类变更有关的风险 第五章天然气或类似物、碳氢化合物及化学品运输管道系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需要许可的管道系统 第四节公用事业和地役权申报 第六章被污染的场地和土地 第七章风险性产品和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经济经营者义务 第一分节制造商特定责任 第二分节进口商特定责任 第三分节经销商特定责任 第三节服务跟进 第四节授权机构 第五节行政检查与行政治安措施 第一分节行政检查 第二分节行政措施与处罚 第六节违法行为的查证与认定及刑事处罚 第七节实施 第六编自然风险预防 第一章对受到某些重大自然风险威胁的人群的保护措施 第二章可预见自然风险预防规划 第三章其他预防措施 第四章水位上涨预报 第五章省级委员会与重大自然风险预防纲要 第六章洪水风险评估与管理 第七编噪声污染预防 第一章噪声防治 第一节物体噪声释放 第二节噪声活动 第三节陆地交通布局与基础设施 第四节空中交通噪声 第一分节噪声环境暴露规划 第二分节机场环境 第三分节环境咨询委员会 第四分节向居民提供的资助 第六节刑事规定 第一分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章评估、预防与减少环境中的噪声 第八编生活环境保护 第一章广告、标牌与预标牌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广告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聚居地范围以外的广告 第三分节聚居地范围内的广告 第四分节广告的地方性规定 第五分节适用于某些形式广告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标牌与预标牌 第四节共同规定 第五节场地租赁合同 第六节行政与刑事处罚相关规定 第一分节行政程序 第二分节刑事处罚 第二章视觉污染预防 第三章光污染预防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九编核安保与基础核设施 第一章核安保相关一般规定 第二章核安全局和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研究院 第一节核安全局总体任务 第二节核安全局组成 第三节核安全局运行方式 第四节核安全局职权 第一分节检查职权与使命 第二分节其他职权 第三分节辐射紧急情况 第五节技术调查 第六节核安全局处罚委员会 第七节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研究院 第三章基础核设施 第一节定义及总则 第二节设立及投入运行 第三节运行方式 第四节永久停止、拆除与退役 第五节核设施特殊类别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七节新型或临时核设施以及为既得权利的利益运行的核设施 第八节第三人保护 第九节其他规定 第四章基础核设施相关财政规定 第一节资产建设义务 第二节基础核设施拆除及乏燃料和放射性废弃物处理的国家供资评估委员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五章放射性物质运输及核承压设备 第一节放射性物质运输 第二节核承压设备 第六章检查与处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行政检查 第三节行政罚款 第四节刑事规定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七章适用于核能领域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一节自2004年2月12日在巴黎签署的《〈巴黎公约〉修正议定书》生效起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2004年2月12日在巴黎签署的《〈巴黎公约〉修正议定书》生效前适用的规定 第六卷适用于新喀里多尼亚、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和富图纳、法属南方和南极洲领地和马约特岛的规定 第一编适用于新喀里多尼亚的规定 第一章环境保护协会认可与诉讼 第二章海洋水域与海上航道 第三章南极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适用于法属波利尼西亚的规定 第一章环境保护协会认可与诉讼 第二章海洋水域与海上航道 第三章南极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三编适用于瓦利斯和富图纳的规定 第一章环境保护协会认可与诉讼 第二章海洋水域与海上航道 第三章饮用水、废水与废弃物以及相邻噪声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南极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四编适用于法属南方和南极洲领地的规定 第五编适用于马约特岛的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自然环境 第三章自然空间 第四章动植物 第五章污染、风险和损害的预防 第六章南极 第七卷南极环境保护 全一编1991年10月4日于马德里签署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实施 第一章共同规定 第二章申报与许可 第三章检查与处罚 第一节行政检查与处罚 第二节刑事处罚 法律名称对照表 专业术语对照表 地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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