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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第二版)
本书主要是依据英国法介绍了提单方面的各自内容,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提单的内涵。本书的目的是帮助业内人士在遇到各种各样的提单问题的时候找到指引,以解决提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同时在阅读本书时能够提高自己的思维水平,扩宽自己的视野,学习和理解国际航运、国际贸易中与提单有关的法律,以及提单交易实务中各种措施的潜在原因,从而能够从本质上掌握提单的内涵和制度,更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之中。
本书即可作为国际航运业务和海商法等专业学生的辅助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亦可为从事与国际航次租船有关的专业人员和司法、仲裁人员所参考。
总序一
当今之世界,随着全球投资贸易不断增长,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飞速进步,通信和交通日益便捷,人文交流蓬勃发展,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社会网络化、法律趋同化已成为天下大势。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国际社会*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今日之中国,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参与全球治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始终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于内,追求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追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于外,坚定不移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完善对外战略布局,既“请进来”,又“走出去”,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争取良好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毫无疑问,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国内法治,而且要在全球治理中高度重视和善于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加强国际法治,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互动,特别是要完善中国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处理涉外事务,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国际法治合作。 当下之中国国际法学界,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国际法学科体系不断健全,学术队伍不断壮大,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国际法专门人才。而且,广大国际法专家学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深入研究和回答中国改革开放面临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产出了一大批有分量的学术成果,为国际法学的繁荣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国际法学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国家缺乏整体的国际法学科发展战略规划,国际法学科建设放任自流,各国际法机构各自为阵;国际法人才队伍学术原创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活跃在世界国际法舞台的人才不多,总体素质亟待提高;国际法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德行教育与知识传授相分离、理论培养与实践训练相脱离、国内培训与国际培训相隔离;国际法学术研究缺少精品力作,还没有产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创造性思想成果和理论成果,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大。可以这样说,中国国际法学界目前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评价、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 综上所述,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亟须掌握和运用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学界仍处于有数量缺质量、有专家缺大师以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状态。我们所处的时代表明,这是一个需要国际法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国际法理论创新而且一定能够产生国际法新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国际法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国际法新思想的时代。所有这些,正是我们编辑出版“国际法文库”以推动国际法学繁荣发展的初衷。 “国际法文库”将坚持兼容并包、思想自由。主张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着力推进构建既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又能进入世界学术话语体系的国际法学。 “国际法文库”将坚持问题导向。面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常态、国际局势的新变化,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国家深化对外开放、全面参与全球治理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进国际法理论创新和全球治理实现良法善治。 “国际法文库”将坚持跨学科研究。国际法律问题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跨学科性,需要从多学科视角,运用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进行跨学科研究。也就是说,对于国际法律问题,不仅要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视角进行研究,而且还要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学视角进行研究;不仅要从法学视角进行研究,而且还要从国际政治、世界历史、全球经济、人类社会变迁、多元文化交融、地球生态文明等视角进行研究。跨学科研究在于坚持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增强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战略性,促进问题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 “国际法文库”将坚持创造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引领理论发展的动力。创新,就是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国际法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只有不断进行探索,才能推进国际法思想创新、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国际法理论创新要从问题开始,发现问题、筛选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创新的过程。国际法理论创新不必贪大求全,发现新事实、新材料、新现象是创新,阐明一个新原理、提出一种新学说、揭示一条新规律是创新,发明一项新技能、找到一条新路径、创造一种新方法也是创新。 “国际法文库”设专著系列、译著系列、实务系列、文集系列,是法律出版社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学术品牌。法律出版社在中国出版界特别是法学、法律出版领域的龙头地位自不待言。这里有必要对武大国际法所多说几句。武大国际法所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国际私法一代宗师韩德培先生于1980年创办的,是我国高校设立的第*个国际法研究所。该所自创立以来,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先后培养了一大批已在学术和实务方面崭露头角的国际法专门人才,先后产出了一大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法学术成果,先后两次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200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5年入选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可以肯定地说,武大国际法所是当今中国国际法领域的学术重镇,不断推进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新型智库建设,不仅是它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它崇高而神圣的使命。正是基于这种情怀,武大国际法所与法律出版社携手合作,设立了这个“国际法文库”。这是为中国国际法学界开辟一块新的学术园地,建造一个新的学术舞台。“国际法文库”是自由、开放、包容、多元的,海内外的国际法同仁都可以在这块园地里辛勤耕耘,春播夏种、秋收冬藏;也都可以在这座舞台上翩翩起舞,崭露头角、一展锋芒。我真诚希望,所有以国际法为志业、立志为中国国际法事业做出贡献的海内外同仁,都能把“国际法文库”视为我们共同的国际法事业的一部分,关心之、支持之、帮助之、鞭策之,勿忘初心、久久为功,去迎接我们共同期待的中国国际法学界百花齐放、百鸟争鸣的春天。 是为序。 2016年12月1日于北京 总序二 随着中国日益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央,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利用国际法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可持续发展,保障中国的正当利益。因此,不管是国际法制度构建,还是国际法理论创新,抑或是国际法实践引领,中国都需要从“被动适应者”向“主动引领者”转变。 由我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国际私法一代宗师韩德培先生创办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是1980年由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的中国高校第*个国际法研究机构;1981年设立博士点;1995年建立博士后流动站;1996年列为“211”工程重点建设单位;2000年被教育部批准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被批准为“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015年被中宣部确定为首批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建设单位。她一贯秉持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全面和综合研究,积极拓展联合国法、欧洲联盟法、国际能源法、电子商务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网络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体育法、世贸组织法、海洋法和海商法等前沿学术领域,形成了学科研究方向齐全、学科发展水平一*、咨政服务能力突出、教学科研成果领先的鲜明特色。 但是,不管是作为教育部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还是作为国家高端智库,仅仅依靠一个研究所的力量难以实现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创新,难以实现中国从国际法的“被动适应者”向“主动引领者”的转变。当下,中国面临的问题在全球化进程中愈发凸显其复杂性,许多问题往往需要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不同谱系进行合理的理论解释、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而不同学者、学术机构、智库在不同领域具有相对优势,或者因所在区域不同而存在区域政策问题的竞争优势。因此,团结、组织中国国际法学者共同攻关、协同创新是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进而实现中国从国际法的“被动适应者”向“主动引领者”转变的必由之路。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与法律出版社合作出版“国际法文库”,希望集中展示中国学者的国际法著述和学术见解,及时传播国外国际法学界的*新研究成果,协同研究中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法实践问题,不断增强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国际话语权,不断提升中国国际法制度的国际吸引力,不断提高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国际影响力。 因此,“国际法文库”将面向中国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征集选题,通过自荐与他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丛书编辑委员会根据其学术性、思想性和创新性决定出版选题。本文库分为专著系列、译著系列、实务系列和文集系列。 专著系列旨在集中呈现中国学者在国际法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引导中国国际法学界关注国际学术动态、设置前沿学术议题、营造良好学术风气,推动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以学术性和创新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中国学者关于国际法领域具体问题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译著系列旨在全面推介国际社会国际法理论的经典著作和*新成果,促进中外国际法理论的交流与交锋,促使中外国际法实践的互动与创新。以思想性与新颖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国际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创作或再版的国际法著作的译作。 实务系列旨在在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之间架起桥梁,促使中国国际法研究更加贴近国家和社会的现实需要,在国际法理论的支撑下运用国际法规则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对策性与实用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针对实践中的国际法问题,特别是与中国密切相关的国际法问题的著作,强调贴合国家对外交往实际需要,关注操作层面的问题选择、分析和解决方案。 文集系列旨在及时反映中国国际法学界举办的学术会议成果,提高学术交流的质量,加强学术交流的深度,扩大学术交流的影响。以新颖性与可行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能够设置学术议题、引领理论前沿的论文集。 我们相信,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同仁的关心、支持与积极参与下,“国际法文库”一定能够实现上述目的,为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创新、制度变革和实践引领贡献她应有的智慧、发挥她应有的作用。 2017年元旦于武汉 序 由魏长庚船长和他的团队翻译的《提单》(第二版)是由2015年12月从英国上诉法院常任大法官职位上退休的理查德·艾肯斯(Richard Aikens)爵士和另外两位英国皇家大律师[理查德·罗德(Richard Lord)与麦克·布尔斯(Michael Bools)]合著的有关提单问题的一本专著。该书是英国法中针对提单问题的一本非常权*的书籍。我在撰写2017年出版的《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一书时,也将该本书籍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之一。魏长庚船长对此书的翻译工作是很有价值的。 本书是魏长庚船长继2015年和2017年出版《船舶买卖》和《装些时间与滞期费》两本英国海商法权*书籍的译著之后的第三本译著。对于魏长庚船长这种自费取得英文原版书籍版权并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将英国法书籍以中文形式介绍给中国读者的做法,我认为是需要做出很大牺牲并值得肯定的。 对英国法律书籍的翻译除费时费力外,更考验的是译者对于法律问题的理解和知识储备。魏长庚船长凭借他丰富的航运实践经验以及多年坚持不懈对英国法律的学习,将他的经验和智力成果以这种既能提高自己又分享给大家的方式展现出来,实为一件有益之事。而且这种中英文对照的形式与忠实于原著的翻译为中国读者学习英国法之路开了一个很好的头。 但由于英国法的权*书籍都具有很高的精练度,一句简单英文的背后往往有无数个先例的支撑与代表法理的发展演变,所以即使翻译得很到位,但对于没有法律背景知识的人士来说只读这一句话也是不容易理解的。
目录
第1章提单简史 (A)提单的起源 货物权利的证明 运输合同 产权标志 总结 (B)18世纪的提单以及“Lickbarrow v.Mason案” (C)19世纪的提单与“Barber v.Meyerstein案” 《海牙规则》和《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2章提单的定义与分类 (A)简介 (B)提单与其他文书的比较 收据 大副收据 海运单 提货单/交货保证 租船合同/订舱单 (C)提单的格式 可转让与不可转让提单 不记名/持有人提单 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 装船提单 收妥待运提单简介 收妥待运提单是不是真正的提单? 收妥待运提单—其他议题 运费预付提单 全程提单/联合运输提单 简式提单/全式提单 清洁提单/批注提单 正本提单/副本提单 从价提单 失效和过期提单 (D)提单的其他定义 《1889年代销商法》 《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与《海牙规则》 《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汉堡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 (E)电子提单 何为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是提单吗? 其他问题 BOLERO体系 essDOCS体系 未来趋势 第3章提单的签发 (A)简介 (B)签发提单的义务 要求签发提单 (C)签发特殊格式提单的义务 若是非租赁船舶 若是船舶出租 签署“无损于租船合同”的提单 提单内填写的内容 提单份数 (D)提单签发的地点/时间/日期 签发地点 签发的时间 (E)根本不签发提单或未签发适当格式的提单 未能或拒绝签发提单 租船合同的关联性 (F)授权签发提单/提单约束力 (G)提单授权以及虚假或不准确提单 (H)船长/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照料货物的合约义务 《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 (I)提单相关各方的地位 托运人的地位 承运人的地位 收货人的地位 货物通知方的地位 (J)拆分提单/后续提单/交换提单 收货人变更 拆分提单/撤销提单/“交换”提单 (K)提单签发的后续补偿 第4章提单记载事项内容 (A)简介 (B)承运人记录货物质量和数量的义务 普通法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需要记录的内容有什么? (C)提单记载事项的法律地位 普通法下的地位 (D)提单记载事项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作用 普通法 《海牙—维斯比规则》 (E)在受让人手中提单记载事项的地位 普通法—禁止翻供 普通法—疏忽陈述和欺诈 《海牙—维斯比规则》 (F)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提单记载事项的地位 (G)未经授权的陈述 普通法 《1885年提单法》第3条 《海上货物运输法》第4条 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该条款的影响 (H)授权保证 (I)结论性证据条款 第5章交货 (A)简介 (B)承运人交付在船货物的权利 交货的合约权利 仅因为占有提单没有权利要求交出货物 结论 (C)承运人交货的权利 未出示提单交货 在未出示不可转让提单的前提下交货 承运人通过交货给转让提单的持有人获得保障 交货给不可转让提单记名的收货人 承运人未能要求出示提单 使用保函防止无单交货的责任 第6章提单和货物财产权以及产权 (A)简介 (B)在普通法下提单视为物权凭证 记名提单 收妥待运提单 大副收据与提货单 交货保证和提货单 (C)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财产权利益 托运人/ 卖方保留提单 保留权益的性质 提单的转让 (D)提单转让给非买方的其他人 提单转让给银行或代理人 (E)提单与善意的购买方 在《1889年代销商法》下转让 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处置 第7章提单作为合同 (A)简介 包含有合同或证明有合同 (B)“提单合同”的形成 先前的合同 一个合同或多个合同 无(明显的)先前合同 无合约效力的提单 修改更正 提单签发之后合同成立 (C)提单合同的条款 什么条款具有合约效力? 提单条款与其他条款冲突 在被背书人手中时提单的合约内容 提单合同的解释原则 区分提单条款和记载事项 提单合同内的默示条款 条款的种类 提单合同的立法监管 (D)提单合同当事方的身份 谁是合同承运人? 其他合同当事方的身份 禁止翻供 (E)提单合同内的并入条文 一般性词语并入 特殊用词的并入 并入原则的简明摘要 识别并入的租船合同条款 (F)其他合同争议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之后的义务 第8章合同权利的转让 (A)《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之前的法律地位 普通法的地位 《1885年提单法》 《1855年提单法》带来日益严重的问题 (B)“Brandt v.Livepool案”确立的原则 (C)《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提单持有人——占有权的概念 获得占有 对“持有人”的限制 善意 运输合同 禁止翻供 抵销 货物 海运单 船舶提货单 第3条适用的条件 (D)《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益)法》 第9章非合同索赔 (A)简介 (B)疏忽诉讼 一般原则 有形的/实质的损失和损坏 经济损失 以疏忽起诉的权利 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疏忽和损失 合同的关联性 国际法律体系 在疏忽索赔和《海牙规则》体系下索赔之间的实质性差异 托管的关联性 (C)以托管起诉 托管的本质 占有 让与 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诉权 分托管 条件托管 (D)以错误干扰/侵占货物起诉的资格 以错误干扰货物起诉的权利 错误干扰货物的种类 错误干扰货物索赔的损害赔偿额 在错误干扰货物索赔方面的合同条款的作用效果 (E)合同条款与非合同索赔的相关性 基本原则 (1)代理 (2)“对非合同当事方”的合约性保护——喜马拉雅条款 默示合同 条件托管 强制立法的效力 第10章合同权利义务:《海牙规则》 (A)简介 (B)规则——历史和基本原则 历史 (C)合约解释的一般原则 语言 国际公约 准备性工作文件的使用 外国版规则的解释 (D)规则的应用和并入 《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简介 第10条 第10条a项 第10条b项 第10条c项 《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条 外国准据法 《海牙规则》 (E)《海牙—维斯比规则》具体条文 《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基本体系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3条第1款 第3条第2款 普通法下照料货物的义务 《规则》下的法律立场 第3条第3款 第3条第4款 第3条第5款 第3条第6款 第3条第6款增加内容 第3条第7款 第3条第8款 第4条 第4条第1款 第4条第2款 第4条第3款 第4条第4款 第4条第5款 第4条第6款 第5条增加内容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F)《汉堡规则》 简介 适用 特殊规则 (G)《鹿特丹规则》 ‖ 提单(第二版) 目录‖ 第11章联合运输和全程提单 (A)简介 本章的适用范围 主要问题 术语 (B)基本的合同性问题 合同适用的范围? C作为当事方的一份运输合同 作为代理人订立合同 为运输服务之合同 “货运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职能 委托人、代理人或两者都是? (C)是不是提单? 一般性考虑 特定背景 (D)承运人的责任 哪一个法律范畴?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视角 第12章运费 (A)简介 (B)收取运费的权利——赚取/返还运费的条件 合同无特殊规定时普通法下运费的地位 特殊合同条款 (C)谁应对运费负责? 原始合同的缔约方 提单后续持有人或者被背书人 运费以“租船合同”为准 运费预付提单 (D)谁有权主张运费? (E)运费留置权 货物留置权 对运费或分运费行使“留置权” (F)运费索赔的抗辩 不可抵销原则 不法行为 第13章基本救济 (A)损害赔偿 未能交付货物以及交付受损货物 延迟交付 承运人未能装载货物 延迟装货 其他“间接”损失 货物利益方未能装货或提货 提单记载的内容事项 侵占或错误干扰货物的损害赔偿 利息 (B)禁令与相关命令 禁令 《1977年(干扰货物)侵权法》、《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和《1996 年仲裁法》下的命令 (C)其他衡平法救济 履约指令 更正 其他各项救济 (D)宣示声明 第14章冲突和程序问题 (A)简介 (B)准据法 合同 (C)争议解决地选择条款 有效性 管辖权或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 (D)对物诉讼 (E)对人诉讼——欧盟体系 (F)对人诉讼——英国体系 在管辖区域内出现 管辖区域内的送达 管辖区域外的送达 (G)辅助性救济手段和其他程序问题 中止诉讼 禁诉令 无责声明/否定性声明/被动宣示/宣告判决 索赔责任限制 申请其他各项救济 附录——网上搜索下载 附录1: 《海牙规则》(1924年)——省略 附录2:《提单法》(1855年,已废除)——省略 附录3:《海上货物运输法》(1971年)——省略 附录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1992年)——省略 附录5:《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缔约国家列表——省略 案例一览(修订版)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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