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已经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现阶段数字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本书紧密结合作者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时亲自参与审判、关注的多个案例和法律文件,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为支撑,全面梳理了其对数字网络技术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焦点问题的思考与论证。全书共8章,主要内容涵盖电子商务、作品数字化技术、网络传播技术、计算机字体、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多方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还涵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网络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范围等内容。读者对象:知识产权法官、律师、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员、网络媒体工作者等。
笔者在整理近几年发表的论文时,发现很多文章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所涉案件都是因为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引发的纠纷。细细一想,这种现象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已经体现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之中。2005年笔者从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调到知识产权审判庭之后,网络相关的著作权案件就开始成倍增长。2007年,网络相关的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开始大量出现。2010年笔者被遴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之后,与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相关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乎也“随风潜入夜”。在见证知识产权案件数字网络化的过程中,笔者对数字网络技术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也撰写了一些文章,将这些文章归纳整理起来,就形成了本书。本书的内容表明,数字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是全面的,不仅涉及著作权,还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各个领域。
笔者曾试图将全书的内容体系化,但完成繁重的工作是首要任务,囿于时间和理论水平,对基本理论和上位概念的提炼还很不足。本书记录了笔者担任法官时对数字网络技术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的思考,其中很多问题和观点都具有阶段性。希望本书能够为法学理论界提供一点启发,能够为司法实务界提供一点素材,能够为数字网络技术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系统化研究提供一个引子。
石必胜,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法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和参审知识产权案件2500多件,承办案件多次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曾参与和执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多个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在《法学研究》《知识产权》等报刊上发表100余篇学术和专业文章。出版专著《专利创造性判断研究》《专利权有效性司法判断》。合著或参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SelectedChinese PatentCases》等。
目录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
第一节 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基本思路
一、侵权认定的基本步骤
二、事前应知公开传播事实的认定
三、事后应知公开传播事实的认定
四、事前应知侵权性质的认定
五、事后应知侵权性质的认定
六、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认定
七、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知识产权注意义务
一、一般不进行事前审查的原因
二、“黄赌毒审查”与知识产权注意义务
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与事前审查
四、特定服务模式与事前审查
五、改变信息内容与事前审查
六、对事前审查两种标准的评价
七、著作权纠纷中的事前审查标准
第二章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第一节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程序问题
一、管辖相关问题
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确定
三、被告的确定
四、诉的合并与分离
五、对重复侵权的处理
六、证据规则
第二节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实体问题
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实体问题
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
三、确定注意义务的基本原则
四、负事前注意义务的情形和标准
五、对价过滤措施的合理性分析
六、事后注意义务的三种标准
七、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具体适用
第三节 苹果应用程序商店的事前注意义务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一审判决和上诉意见
三、二审判决意见
第三章 作品数字化技术与著作权司法保护
第一节 作品传播新技术的著作权合法性
一、作品传播新技术是否会发展作品类型
二、作品传播新技术是否会增加作品传播利益
三、作品传播新技术是否会减损或转移旧有作品传播利益
四、作品网络传播新技术的合法性分析
五、小结
第二节 作品数字化著作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案件基本特点
二、学位论文数字化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图书数字化纠纷的主要原因
四、期刊数字化纠纷的主要原因
五、作品数字化纠纷的其他原因
第三节 作品数字化著作权纠纷的问题和建议
一、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二、杂志社对期刊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三、图书馆使用数字作品的公益性问题
四、关于著作权授权合同的解释问题
五、数字作品的传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六、避免作品数字化著作权纠纷的主要建议
第四节 作品数字化与合理使用的认定
一、首例谷歌数字图书著作权纠纷案引发的问题
二、传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一审观点
三、传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综合评价
四、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一审观点
五、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综合评价
六、小结
第四章 网络传播技术与著作权司法保护
第一节 定时在线播放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对WCT第8条的正确理解
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与交互性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的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缺陷及修改建议
五、立法目的解释视角下的定时在线播放问题
六、社会效果视角下的定时在线播放问题
七、文义解释视角下的定时在线播放问题
八、小结
第二节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逻辑
一、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法律逻辑
二、不同法律逻辑的论理过程
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四、区分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的合理性
五、《著作权法》第10条与第48条的适用关系
第三节 链接不替代原则
一、下载链接的利益局
二、下载链接的社会成本
三、下载链接的经济分析
四、链接不替代原则视角下的加框链接问题
五、链接不替代原则视角下的搜索链接问题
六、链接不替代原则的法律逻辑
第五章 计算机字体著作权司法保护
第一节 汉字字库中单字字形的独创性
一、汉字字库的主要制作过程
二、原始字稿的形成过程及独创性
三、修字的具体过程和要求
四、单字是否体现修字设计师的个性
五、原始字稿作者与汉字字库中单字的关系
六、原始字稿作者是否有独创性贡献的决定因素
七、小结
第二节 汉字字库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属性
一、汉字字库的计算机语言的构成
二、代码化指令序列的计算机程序属性
三、轮廓指令序列的独创性分析
四、显示控制指令的作用
五、全局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独创性
六、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独创性
七、单字字形与显示控制指令的关系
八、小结
第六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规制
第一节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起源和含义
一、互联网竞争的四项基本原则
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含义
三、插标纠纷的不正当竞争分析
四、修改搜索框提示词纠纷的不正当竞争分析
五、小结
第二节 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一、公共利益的三个层次
二、是否应当考虑三个层次的公共利益
三、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的范围
四、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如何协调
五、可以引入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
六、可以引入公共利益的法律适用方法
第三节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激励分析
一、激励分析的含义及特点
二、激励分析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激励分析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四、激励分析在搜索结果插标纠纷中的应用
五、激励分析在广告过滤纠纷中的应用
六、激励分析在新技术使用纠纷中的应用
七、小结
第四节 自律公约对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一、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判断依据
二、是否需要对自律公约的约定进行甄别
三、如何对自律公约的约定进行甄别
四、自律公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五、小结
第五节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一、应当如何讨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二、如何理解“公益”
三、对公益优先原则的评价四、如何理解“干扰”
五、如何认定“干扰”
六、如何理解“恶意”
七、如何认定“恶意”
第七章 网络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实践难题与基本目标
一、赔偿原则和计算方法
二、实践中的难题
三、著作权的三种交易方式
四、赔偿损害的基本目标
第二节 损害赔偿方案的经济分析
一、交易成本与损害赔偿方案选择
二、理想方案的应用示例
三、追诉成功概率与交易成本
四、市场失灵与交易成本
第三节 对《北京高院损害赔偿意见》的评价
一、损害赔偿原则与交易成本
二、作品类型与交易成本
三、过错程度与交易成本
第四节 以司法标准为参照的现实赔偿方案
一、文字作品的赔偿标准
二、摄影作品的赔偿标准
三、影视作品的赔偿标准
四、音乐作品的赔偿标准五、合理开支
第八章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范围
第一节 确定鉴定范围的基本思路
一、鉴定的性质
二、鉴定的必要性
三、鉴定范围的判断方法
第二节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鉴定范围
一、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认定
二、是否抄袭的认定
三、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
第三节 专利权纠纷中的鉴定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二、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
三、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鉴定范围
一、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认定
附录
附录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附录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附录三《北京高院网络著作权指导意见(一)》
附录四《北京高院电子商务解答》
附录五《北京高院视频分享审理指南》
附录六《北京高院损害赔偿意见》
附录七本书相关论文
第五章第二节八、小结本节的研究表明,为了避免对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属性的错误认识,应当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本节的分析表明,不对汉字字库的计算机语言内容及表达进行深入分析,就不能准确对汉字字库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法属性进行正确认定。汉字字库的计算机语言由每个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和作为“工具箱”的全局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组成,由于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相互独立,作为“工具箱”的全局控制指令中的每个“工具”都是一段独立的、有独创性的指令序列,因此整个汉字字库的计算机语言像一袋土豆,而不像一串葡萄。由于轮廓指令序列没有独创性,没有单字显示控制指令的单字代码化指令序列并没有独创性;而有显示控制指令的单字代码化指令序列在整体上有独创性,是因为其中包含了有独创性的显示控制指令序列。在学术研究中,泛泛地说汉字字库的计算机程序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准确,正确分析的起点是,每个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统地认定汉字字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被侵犯也不准确,正确判断的前提是,搞清楚该案是否涉及显示控制指令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