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旨在研究TRIPS协定和《巴黎公约》下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存在的特殊问题。绪论提出本书研究的问题及其重要意义,并界定了研究对象。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对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所涉理论问题作了一定探讨。第一节首先对非传统商标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为全书探讨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问题奠定初步理论基础,并讨论了非传统商标的词源及其国际法上的意义。非传统商标是相对于传统商标而言的,传统商标限于平面标记,包括文字、图形、记号等,非传统商标则包括多种型态;其次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分类,按照非传统标记是否能为视觉所感知将其分为可视标记和非可视标记两类,可视性标记包括立体、颜色、动态、全息图等标记,非可视标记包括声音、气味、味觉、触觉等标记。第二节对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其中包括国际贸易日益发展与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之间的内在联系、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面临的商标独立性原则限制、非传统商标按原属国原样予以注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理论依据,以及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的特殊问题及其根源。
第二章着重对有关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的重要条约进行梳理,以明确相关国际义务。第一节分析TRIPS协定在条约法上首次对商标所作的宽泛定义及非穷尽性列表为非传统商标的国际注册创造了有利的法律条件;第二节分析《巴黎公约》下的商标国际注册原则,特别是商标独立性原则以及各成员国按原属国原样予以注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第三节分析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为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提供了程序上的便利;第四节分别评析《商标法条约》首次承认可视性非传统商标保护,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突破《商标法条约》的限制,全面承认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第三章对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的国内法问题进行比较法分析,以了解在相关国际义务下有关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第一节至第三节介绍和评析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非传统商标相关立法和实践,总结在上述国家或地区进行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所遇到的主要障碍。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各国对于非传统商标保护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这种差异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的种类和范围、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非传统商标的功能性限制以及非传统商标注册的程序要件。为此,本章第四节对上述差异作了归纳比较。
第四章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各国对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时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包括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和功能性认定问题,以及非传统商标申请的程序问题。第一节至第三节均先概述相关特殊问题,后具体分析实践问题。非传统商标在传统观念上一般并不被视为指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大多数非传统商标因此不具备内在的显著性,只有在申请人证明该标记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注册。由于非传统商标的特殊性往往具有实用或美学功能性,根据商标的功能性原则而被禁止注册。大多数国家要求采用图形方式来表达申请标记,而对于非传统商标尤其是非可视性商标,申请人通常难以满足各国有关商标申请的程序要件规定。
第五章基于国际条约义务约束与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已成趋势,对在我国的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问题进行研究。第一节论及在TRIPS协定和《巴黎公约》下我国负有的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义务、我国《商标法》含有的非传统商标、我国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实践及存在的问题;第二节讨论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与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完善,在对修订有关非传统商标注册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完善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