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税务筹划(第3版)/高等院校“十三五”经济管理类课程系列规划教材》自2012年出版以来,深得各方好评。本次修订以全面“营改增”的相关法规为主要依据,也反映了其他税种的新修订情况,如消费税税目、税率的一些变化、行邮税的改革等。
《税法与税务筹划(第3版)/高等院校“十三五”经济管理类课程系列规划教材》提供的税收法规基本知识及税务筹划思路和大量案例对于对税务筹划感兴趣的学生和实务界人士,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税法与税务筹划(第3版)/高等院校“十三五”经济管理类课程系列规划教材》的突出特点:理论与案例相结合,体系新颖,结构合理,内容紧凑,科学、实用。
《税法与税务筹划(第3版)/高等院校“十三五”经济管理类课程系列规划教材》既可作为会计、财务管理等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高年级、工商管理硕士(MBA)的教材使用,也可作为财税部门、企业的培训教材及广大企业界人士日常参考用书。
《税法与税务筹划(第3版)/高等院校“十三五”经济管理类课程系列规划教材》还配有教学多媒体课件和各章自测题参考答案,教师可到经济管理出版社网站下载。
本书自2012年出版以来,深得各方好评。本书提供的税收法规基本知识及税务筹划思路和大量案例对于对税务筹划感兴趣的学生和实务界人士,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出版以来税收制度不断变化,导致教材相对法规滞后。特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使整个流转税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原有税收体系和纳税人的纳税事项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与现有税收制度统一,我们对原教材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希望能对读者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自2011年以来的“营改增”试点进入到全国范围、所有行业实施阶段,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在税制不断变革的过程中,教材永远难以跟上其步伐,但这个变革也是有节奏、有步骤的。全面“营改增”的实施,为我们教材的修订提供了一个最好的契机,也为我们全面修订其他章节提供了机会。本次修订以全面“营改增”的相关法规为主要依据,也反映了其他税种的最新修订情况,如消费税税目、税率的一些变化,行邮税的改革,等等。希望我们的努力能为读者在学习、工作中遇到的税务问题提供更好的借鉴和参考。
本次修订由四川大学商学院王虹教授主持。参加修订的有(以章为序):王虹、刘昱彤(第一章、第四章);陈立、龙瑶(第二章、第八章);王书君、王虹(第三章、第五章);王虹、梁攀(第六章、第七章);陈立、徐志(第九章),最后由王虹总撰定稿。
由于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把握程度有限,本书中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并致谢意。
《税法与税务筹划(第3版)/高等院校“十三五”经济管理类课程系列规划教材》:
第一节 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作用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税务登记,一方面,可以使税务机关全面、及时掌握本地区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各行各业的纳税人户数,准确掌握税源的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有效地组织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可以明确税收征纳关系,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登记既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也是纳税人享有税收权益的证明。纳税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凭其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和有关税收票证,并可依法享受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无论是对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是十分重要的。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及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1.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设立税务登记,也称开业税务登记。根据现行法规规定,下列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4)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仳纳税人。
(2)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时间要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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