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会计准则类
IASC/IASB的《国际会计准则》(IAS/IFRS)
IPSASB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
SEC的会计类文告
CAP的《会计研究公告》(ARB)
APB的《会计业务处理意见书》(APB'sOpinions)
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SFAS)
GASB的《美国州和地方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GASBS)
FASAB的《美国联邦财务会计准则》(SFFAS)
FASB的《非营利组织公认会计原则》
ASC/ASB的《财务报告准则》(SSAP/FRS)
CICA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手册》(CICAHandbook)
AASB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
DRSC的《德国会计准则》(DRS)
法国的《会计总计划》(PCG)
日本的会计规范
EU的《会计指令》
英美的银行会计准则
附1KASB的《韩国会计准则》
附2HKICPA的《香港会计准则》(HKAS)
附3澳门的会计规范
附4ARDF的《台湾财务会计准则》
第二篇审计准则类
IFAC的《国际审计准则》(ISA)
IIA的《内部审计准则》(IIAS)
GA0的《美国审计准则》(GAS)
ASB/PCAOB的《审计准则公告》(SAS/AS)
第三篇职业行为规范类
IFAC的《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IIA的《国际内部审计师道德守则》
AICPA的《职业道德规范》
ICAEW的《职业道德指南》
CGA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
IMA的《职业道德标准》
ISAR的《职业会计师资格要求国际指南》
IFAC的《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IES)
第四篇相关法律规范类
SAI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
ISO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ISAR的《环境成本和负债的会计与财务报告》
ISAR的《企业环境业绩与财务业绩指标的结合》
ISAR的《生态效率指标编制者和使用者手册》
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
IFAC的《公司行为准则制定指南》
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
美国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
美国《证券法(1933)》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美国《证券交易法(1934)》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美国《公司法》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加拿大《公司法》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英国《公司法》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澳大利亚《公司法》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德国《公司法》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法国《公司法》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荷兰《公司法》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日本《公司法》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附:中国《公司法》及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版权页:
(三)股东的公平待遇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确保以下方面:包括少数和国外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具有的公平待遇;所有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有机会获得有效的赔偿。投资者对千他们的投资会因受到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有控制权股东的保护而免于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制权股东有机会从事通过损害无控制权股东的利益来增进他们自身利益的活动。在向股东提供保护的过程中,区分股东的事前权利和事后权利是有用的。事前权利可以是某些决策中的优先权利和有效多数,事后权利则允许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求赔偿。在法律和管制措施实施不力的地方,一些国家觉得有必要去加强股东的事前权利,比如在向股东大会议程中加入项目时设置较低的股权数量要求,或是对某些重大决策要求超过多数的股东同意。本《原则》支持给予外国和本国的投资者以平等的待遇。此外,本《原则》不主张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管制。
股东行使他们权利的一个方式就是对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提起法律和行政程序。经验显示,决定股东权利受保护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是否存在有效的手段以合理的成本和不须过分的拖延就能使股东因权利受侵害而获得赔偿。在少数股东有理由相信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法律体系向少数股东提供了提起诉讼的机制,那么少数股东的信心将得到增强。提供这类执行机制是立法者和监管者的重要职责。一个法律体系如果使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在法庭上向公司的行为提出挑战,那么这个法律体系将面临诉讼过多的风险。因此,许多法律体系引入了保护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免于被过多诉讼的条款,而这种保护采取了验证股东诉讼理由充分性的方式,即所谓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行为的“安全港”(比如商业判断规则)以及信息披露的“安全港”。后,必须在允许投资者因所有者权利受损而寻求赔偿和避免过多诉讼之间达到一种平衡。许多国家已经发现,由证券监管者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行政听证会或仲裁程序等提出的可供选择的裁决程序,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至少在初审阶段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