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制度经济学 上册》:正如其他经济学理论一样,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经典论文建造和构成的。本卷精选科斯、诺思、布坎南、奥尔森、阿尔奇安、德姆塞兹、威廉姆森、张五常等新制度。经济学大家的开创性原典,涉及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企业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集体行动的逻辑,宪政经济学和法与经济学等诸多领域,为学习和掌握现代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之必备书籍。
《现代制度经济学 下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学家在引进和发展新制度经济学方面做出了引人瞩目的努力,取得了独到的成果。本卷精选汪丁丁、张宇燕、张维迎、周其仁、盛洪、樊纲、张军、林毅夫、张曙光、唐寿宁、汪新,波等中国经济学家的重要论文,涉及科斯定理,契约与企业,公共选择与集体行动,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制度选择与国家兴衰等诸多领域,为理解和掌握现代制度经济学理论,并运用于对中国问题分析的必备书籍。
《现代制度经济学(第2版)(套装上下卷)》为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
罗纳德·科斯教授是经济学界的传奇人物。他一生著述不多,总共只写了三四十篇论文,但其中的两篇使他获得了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第一篇是在他25岁时构思并写就,27岁时发表的,题为“企业的性质”;第二篇是时隔23年后写成的,题为“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共有字数4万余。若按字数算,科斯教授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每字含金量也许是最高的。不过,当科斯教授获得诺贝尔奖时,他已是80岁高龄。在学术生涯的早期,他的理论贡献并不为大多数经济学家所认识和承认。可以想见,他是一个坐了多年冷板凳的人。对此,科斯教授在他的“领奖演说”结束时诙谐地说道:“一个学者必须承认,如果他说的是错的,立刻会有人指出来,至于如果他对了,他会指望最终看到人们接受他——只要他活得足够长久。”
尽管科斯教授本人的著述较少,但影响巨大。他的论文不仅具有经济学理论的真知灼见,创造性地提出了新的概念和方法,更重要的是充满了想象力。他对经济学的贡献,与其说是告诉了人们某些结论,不如说是激发了其他人的灵感。在他之后,一大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起而追随,在经济学界形成了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在法学界则诞生了经济分析法学。可以说,科斯教授一人在两个学科中开创了两个流派。
科斯教授在经济学界的追随者,有奥列弗·威廉森、阿尔曼·阿尔奇安、H.德姆塞兹、D.诺思、张五常等人。这些人对科斯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皆运用和发挥其提出的理论方法,在各自的领域中有所创建,他们本人也已经成为赫赫有名的经济学家。
盛洪,1954年12月生于北京,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1986年和1990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继获得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盛洪更侧重于制度的结构、起源和变迁的研究,文明的冲突、融合与整合问题的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他组织翻译了罗纳德·科斯教授的论文集《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他的专著《分工与交易》是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中国的成功尝试之一;他主编的《中国的过渡经济学》和论著《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代表了这一领域的领先水平:他的随笔集《经济学精神》透露了他普及经济学的努力和对文化与道德问题的关注:他的文集《为万世开太平》、对话集《旧邦新命》和《以善致善》则交织着理性主义的冷静思考和关注天下未来的文化激惰。
《现代制度经济学 上册》
鸣谢
前言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家和他们的理论
前言之二:走向新政治经济学
第1部分 产权理论
社会成本问题
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
产权的交换与行使
产权经济学
关于产权的理论
产权范式
第2部分 企业理论
企业的性质
第3部分 制度变迁理论
第4部分 公共选择、集体行动和法与经济学
《现代制度经济学 下册》
鸣谢
前言: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的兴起
第1部分 产权与交易费用
科斯定理对吗
“社会成本问题”的问题
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理论问题
西方产权理论结构分析
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
第2部分 契约与企业
对企业性质的重新思考——现代股份公司的启示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
……
第3部分 公共选择与集体行动
第4部分 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
第5部分 制度选择与国家兴衰
不仅因为对利润作用的误解,使人们忽略了市场评价,并且在有关争论中,现代股东的财富在所有权分散的公司比在所有权集中的公司更少受到保护这一点也被忽视了。我们不得不问,任何一个人如果知道,公司经理对他的财富给予较少的关注,他是否愿意按份额为其在所有权分散的大公司中的股权付费。如果知道获益较少,他一定会付得少些。对股票较低的竞争价格,将保护投资者——所有者免遭可预见到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所有者根据其财富较少受到照料而预见到的。然而,如果所有权分散的公司遭受到这种价值贬损,就不会像本来应该的那样繁荣起来。
消除这两种观点相互冲突的解决办法在于有这样的可能性,或者所断言的较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不过是一个神话,或者所有权分散的大公司在其他方面具有优势,以至于当股东在这样的公司里的收益和所有权分散程度较低的公司的收益相同时,经理的弄虚作假手段可从这优势中得到财务上的补偿。如果前者是真实的,整个问题也就不成立了;如果后者是真实的,它仅仅意味着,在所有权分散的公司里,经理行为方式(但不是价值)与报酬形式是不同的,代价也更高(非效率的),但经理不会获得额外利益。这个公司产品的消费者需要支付的价格要高于他本应付出的价格(但仍低于假如不存在所有权分散的公司时的价格)。但是,为什么还不能以为股东本可以得到更多的收益呢?看来不行。因为,如果可以的话,所有权分散的公司会不断增加,从而利润降低到与分散程度较低的公司的所得相等的水平上。让我对这几点作详细的说明。
经理不会从他们弄虚作假的才能中获得某种特殊的或附加的收益,或者经济租金。如果经理或雇员被发现有较强的弄虚作假能力,就会被付给较低的工资。因为经理和雇员要为获得可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的工作而展开竞争①。在寻求吸引人的、轻松的或有保障的工作时,在经理之间与雇员之间的竞争意味着这些工作的金钱报酬会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