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间分权看待政府间关系-(理论阐释与中国实践)
定 价:68 元
丛书名:百题大过关
- 作者:刘承礼
- 出版时间:2016/6/13
- ISBN:9787511730107
- 出 版 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625
- 页码:273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作为单一制国家,当代中国的政府间关系展现了一种条块结合的层级制结构。解析这种层级制结构展现的政府间关系有赖于理论拓展和实践启发。本书致力于以政府间分权理论为基础,研究当代中国的政府间关系,主要进行了如下研究工作:一是以政府间分权的比较制度分析为出发点,从理论上阐释使政府间分权制度化的必要性和构建制度化的政府间分权规则;二是根据相关理论文献提炼出政治集权和财政分权这两个基本分析维度,以此来解读当代中国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以及省以下政府之间的关系;三是评估政府间分权对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以期更好地理解和理顺当代中国的政府间关系。
理顺政府间关系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当代中国政府间关系的调整始终未能取得理想的结果,与本土理论的贫瘠和西方理论的滥用不无关系。作为职能部门的“条”和作为政府单元的“块”之间的相互结合形成了当代中国政府间关系的整体轮廓。政府间分权作为一种有效的政府治理途径,本书通过扬弃现有的政府间分权理论,建构出一种新的“使政府间分权制度化”的理论框架,系统总结当代中国政府间关系变化的历史经验,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来检验市管县体制的历史功过,预测省直管县(市)体制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潜在优势与缺点,并结合当代中国的制度和政策演进历史,提出以政治集权背景下的财政分权作为核心变量来理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为传统的政府间关系跳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的恶性循环开辟了一条可能的路径。
刘承礼,安徽宿松人,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副研究员。先后于安徽财经大学经济系、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在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东亚研究院、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系访问学习。在财政结构和政府间关系、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乡村治理等领域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译文10余篇。主持的研究课题有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城乡发展一体化视野下市管县体制与省直管县(市)体制的比较研究”、中央编译局社科重点项目“基于财政分权理论的分权化治理问题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
第二节 文献述评及其启示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四节 主要贡献与不足
第二章 政府间分权的比较制度分析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的政府间分权
第三节 基于各国宪法文本的政府间分权解析
第四节 政府间分权的依据、结构与制衡
第五节 评论性结语
第三章 使政府间分权制度化与制度化的政府间分权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政府间分权理论的比较研究
第三节 政府间分权为什么需要制度化
第四节 何谓制度化的政府间分权
第五节 政府间分权何以制度化
第六节 评论性结语
第四章 当代中国条块结合的政府间关系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纵向的政府间关系:集权与分权的动力学
第三节 横向的政府间关系:内生和外生的因素
第四节 条块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第五节 评论性结语
第五章 中央与省级政府间关系:政府间分权Ⅰ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建国以来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关系的演进
第三节 政治集权与财政分权:两个分析维度
第四节 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一个模式,四种解释
第五节 评论性结语
第六章 省以下政府间关系:政府间分权Ⅱ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市管县体制是否会走向终结
第三节 正在进行的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
第四节 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的悖论
第五节 评论性结语
第七章 政府间分权与政府行为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建立在政治集权基础之上的中国式财政分权
第三节 政治集权基础上的财政分权与中央政府行为
第四节 政治集权基础上的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
第五节 评论性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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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参考文献
《以政府间分权看待政府间关系:理论阐释与中国实践》:
政府间分权的不可逆性是指除非经历了一些重大的变革,否则分权的基本原则无需进行改变的一种特征。那么,哪种形式的政府间分权具备不可逆性呢?显然,如果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健全,政府间分权的逆向行动必然会付出高昂的成本。也就是说,制度化的政府间分权具备不可逆性,因为高昂的违约成本使得政府间分权不可能轻易地回到原初状态。在不可逆的情况下,政府间分权一旦给定,便如同一种契约形成一样,它便受到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借故否定既定的分权契约。如果任何一方违背分权契约,它将会受到对方以相同的方式违约所带来的惩罚。这种不可逆性反映的是权力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一种理性回归,只是这种理性回归的行为受到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的固化。如果政府间分权被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相对固定下来,参与分权的任何一方便没有激励去违背分权契约,而是寻求在既定的分权契约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力和职责。诚然,由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的缺位,单一制和联邦制条件下的政府间分权都不完全具备不可逆性,单一制条件下权力在全国性政府与地区性政府之间的经常性收放;联邦制条件下权力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相互让渡,这两种情形在现实中都能找到具体的例子。从短期看,国家权力在全国性政府与地区性政府之间的收放或转让是政府间分权的一种自我调适;而在长期,当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健全后,政府问分权将会达到一种理想的状态,在那时,分权行为将是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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