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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一是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二是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三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
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
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
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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