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类社会就有社会纠纷,而有社会纠纷就必然要有纠纷解决机制。在传统中国社会纠纷解决总系统中,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是作为解决纠纷*重要的方式之一被广泛地运用于民间社会纠纷的解决。无论是官方抑或普通民众,都表现出对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倚重。
本书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参考了明清时期大量的族谱、司法档案、宗族契约文书等文献资料,对明清时期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成要素、运行机制、作用机理、独特传统及其与国家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等,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与研究,探寻古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智慧及策略,发掘与当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相通的脉络,以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提供一种本土资源上的借鉴。
序
传统中国有社会组织吗?当然有。如果仅以近现代西方的社会组织标准去看传统中国,也许会得出“有国家无社会”“有家族无社会”的结论,但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强调个体自主意志和契约纽带两要素之意义上的“社会”,在传统中国的确并不普遍。但是,在国家官府直接控制或安排之外的公共生活中,人们自发地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结成各种组织(团体)以实现共同福利,却是不争的事实。
传统中国的社会组织,由血缘、地缘、业缘、宗教、文化的各种纽带连接而成,可以分别称为血缘社会、地缘社会、工商社会、宗教社会、江湖社会、士林社会等。这些社会,在个人和家庭之上,在国家之下,一方面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有意无意、正式非正式的组织形态,是个人之间的社会组织(集体组织);另一方面也是人们日常交往的主要关系及场域,亦即个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外的)公共生活所不得不依赖的纽带及空间。若仅从前一角度去理解,过于强调个人意志自主(自由)地加入某种有明显组织形态的团体(society;social organization;social groups)之属性,则传统中国很少有“社会”矣!若仅从后一角度去理解,过于强调交往关系(social relations)和交往空间(social communication field)属性,忽视在国家政治安排以外,传统社会生活中实际广泛存在的、自发自愿的组织团体情形,则传统中国就更没有“社会”了。对于传统中国而言,仅仅从上述任何一个方面去理解“社会”都是片面的。传统中国的血缘社会、地缘社会、工商社会、宗教社会、江湖社会、士林社会等,从前一角度看,常常不一定有显著而正式的社会组织(结社)形态,不一定强调个人自主并正式履行加入手续;从后一角度看,虽表面上仅显现为不同的交往关系和场域,但实质上每个人又的确有着“在组织”“在团体”的感觉,且实质效果也是如此。
在两者结合的意义上去理解传统中国的社会,从传统社会形态和社会生活中去认识实在的、实践的、实证的法律史,而不是局限于国家政治领域和政治表述去理解和认识,是我过去二十多年法史研究与教学的一个重要倾向或偏好。这一倾向或偏好,可能在有意无意中影响了学生。我指导的学生写博士、硕士论文,其选题多有向这一方向靠拢者,国安的博士论文就是其代表之一。
国安是我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作期间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之一。2005年秋,已为副教授数年的张生国安,与黄东海、易江波、汪雄涛、张正印诸生一起,经考试录取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点第二届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期间,国安广修课程、博览群书、勤于写作、勤于讨论、勤于思考,给老师和同学们留下了良好而深刻的印象。但是,由于本科阶段非法律专业、硕士阶段非法史专业,由于博士论文题目是我建议选定的,由于攻博期间未能豁免供职学校的授课任务,国安的博士论文写作工程比一般同学更为艰难、更为耗时,迟至2011年才完成写作并通过答辩,此事令我至今仍感愧疚。但由于有着相当不错的史学功底,由于过去著述较多且写作能力较强,国安仍将这篇毕业论文写成了中南法史博士论文中的*佳论文之一。其开题答辩、中期答辩、*后答辩均一次顺利通过,答辩委员会的老师们均对论文作出了相当高的评价,当然也提出了一些切中要害的修改建议,于是我的所谓指导过程就变成了不甚费力的象征手续了。论文*后得到国家社科基金委匿名专家们的多数肯定,入选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出版)项目。在严格、苛刻的评审标准及程序下,在百分之十几的入选概率下,该书稿仍脱颖而出,这本身就是学术质量较高的标志之一。
国安这篇博士论文是专门讨论传统中国宗法社会组织的纠纷解决机制或模式的。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题目,是认识传统中国实在法制或实际法律秩序的一个较好的切入点。在传统中国社会,每个人生来就不得不立即加入的社会组织,就是叫作家族或宗族的那个血缘社会组织。尽管个人或家庭无须履行加入这一组织的正式手续,但它的确是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形态,的确有维护共同安全和福利的目标。人们之间共同血缘(共同祖先)的存在,本身就自然而然为每个人办理了*初的“加入手续”。这一社会组织,以同宗关系为纽带而形成,是个体或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中间组织或缓冲地带,承担着广泛的社会功能。解决纠纷,仅仅是其*主要的功能之一。总结分析这一社会组织的解纷机制及其运作模式,探究国家法秩序与民间法秩序的衔接机制和形态,阐扬传统中国民间社会在维护善良风俗和秩序、简便快捷地解决民间纠纷、恢复社会安全和谐方面的智慧资源,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本着这样的研究宗旨或目标,国安花费了好几年的心血,出色地完成了这篇论文。这篇论文的主要成绩或理论贡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第*,首次全面总结梳理了传统中国家族社会解纷机制的基本构成和运作模式。过去数十年,史学界、法学界关于宗族(家族)问题、宗法制问题、宗规族法问题、乡村习惯法问题的研究,包括瞿同祖、费成康、王玉波、冯尔康、朱勇、李卓、徐杨杰、钱杭、滋贺秀三等学人的研究,在宗法制构成及原则、家族组织结构、父权制与家长制、家族财产制与继承制、家族土地制等一系列问题上,有出色的研究成就,但从来没有人专门深入系统地探讨过宗法社会或宗族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国安是第*个全面系统深入探究这一问题者,是换了一个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实际运作形态进行了新的探究,这一研究是非常可贵的。任何法律规范,包括习惯法,其制造或产生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纠纷,解纷是法制的目标之一。从纠纷解决机制入手去认识传统中国的法制,是一个特别有实践性、实证性的角度,有利于我们重新认识中国法律传统,体悟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更重要的是,国安在对宗法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构成(解纷主体、解纷依据、解纷原则、解纷方式)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这一解纷机制的运行模式进行了总结阐发。也就是说,不仅研究静态的机制本身,还研究了这一机制的运用操作模式(包括鸣告方式、解纷场所、纠纷审理、纠纷裁决、裁决执行)等,这一研究更有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的方法或路径属性。国安在这一方面的研究,虽然不一定在每个方面都是*深入的,但到目前为止是*全面系统的,是有拓荒或开启意义的。
第二,初步阐明了国家法秩序与民间法秩序的衔接机制,并对“第三领域”问题有了新的见解。国安的研究,从宗族社会组织在法律秩序建构中的角色地位角度入手,对民间法秩序有了新的总结诠释。这一研究,不只对宗法社会参与民间法律秩序建构的角色进行了总结描述,更重要的是对宗法社会与国家政权在传统法律秩序建构中的衔接互动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在本书的第五章,国安参考了黄宗智先生的“第三领域”理论,专门就国家与民间两个解纷机制之间链接互动的“第三领域”问题进行了分析。国安特别告诉我们,虽然在宗族社会主导的民间解纷过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互相渗透、互相配合是常态,但是家法族规并非完全独立于国家法之外,具有强制性的国家司法程序仍是家族解纷成功的重要保障,所以“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完全独立于国家政权之外的‘第三领域’是不存在的,国家政权的操纵者绝对不会容忍一个独立司法领域即所谓的‘第三领域’的存在,决不会允许宗族、文会、会馆等社会团体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扮演完全独立的角色”。这一结论在梁治平教授的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用更加有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这一内在规律。
第三,从法律史的视角为家族组织的社会治理功能或法秩序参助功能初步正名,对“五·四”以来污名化家族组织的极端思潮进行了初步矫正。自“五·四”开始,个人主义、民权主义、自由主义思潮大盛,宗族或家族组织被视为纯粹禁锢个人、妨碍自由、销蚀权利的文化存在,与宗族组织体制及家法族规有关的文化遗产被视为文化糟粕,至于这一社会存在或社会机制中的民主性、人民性等精华则鲜有人提及。国安的研究,实质上从华夏传统精神文化遗产的视角,对宗族组织机制的文明恒产意义进行了初步阐释。通过国安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宗族组织及其解纷机制,实质上有着整合民间社会力量、健全民间规则和秩序、维护民间善良风俗、实现共同安全福利、抗衡国家权力滥用、缓解国家公权腐败等多方面的自治作用。解决纠纷,正是这种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弥补国家权力真空、提升社会自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基层社会组织(包括*常见的血缘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或社会秩序的建构,任何国家的法律秩序是没有根基的,是更容易走上反文明道路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传统国家秩序模式下,仍保留了宗法社会等民间组织正常参与国家法律秩序建构的角色和机会,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有正面助力的证据之一。若将传统宗族制度或家族组织机制的所有历史积淀一概视为历史糟粕,也许是背离科学精神的。这是国安的博士论文给我们的重要启发。
在近十几年的法律史教学研究中,我一直倡言历史法学,主张在“法律为民族精神之体现”的立场或视角下探究法律史,主张对中华数千年文明史中作为全民族“共同的法”“同一的法”的那些东西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和阐发,主张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秩序建构也适当以中国“历史法学”研究成果为参考借鉴。数千年中国法律文明,在追求社会和谐、保障正当利益、肯定社会有限自治、维护个人有限自由、防范国家权力滥用等方面,是有相当程度的探索和设计的,不是简单粗暴地贴上“封建糟粕”标签就可以无视或否定的。即使后来误入歧途,与民主法治价值越来越远,但其“民主性、人民性”的原初基因曾经存在这一事实是无可否认的。未来法治建设的要害,也许不一定只是移植外来法制;民族传统中人权法治基因地发扬光大,民族法律文化中特有的反民主、反法治“瓶颈”或误区的克服,也许正是中国未来法治建设能适当结合本土资源并获得更大的本土生命力的关键所在。为此,我提出过“法治中国化”的命题,绝不是出于义和团式的虚骄狂妄,而是为了开拓法律史研究的新视野,为了未来中国法治有更扎实的根基或土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点的硕士、博士论文,有相当一部分就是这一探索路径的宝贵尝试,如陈会林的《传统中国地缘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明清为中心的考察》、黄东海的《传统中国商业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商牙关系为中心的考察》、易江波的《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汉口码头为例》、李可的《唐宋宗教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刘华政的《传统中国手工业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都是这一研究工程的系列成果之一。加上国安的这一本,分别研究了地缘社会、商业社会、江湖社会、手工业社会、宗教社会、宗法社会等六大类型社会组织的解纷机制,已经构成了一个“传统中国民间社会解纷机制研究成果系列”。这些论文,已经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先后出版,已经获得了同行们的关注。这些研究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开拓意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获得学科同行们的重视。
国安的博士论文经数年修订补充后,现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是法律史学薪火传承的拾柴添柴之举,是学术光明和热量传承的接力之一,是值得庆贺的。付梓之际,国安索序于我,我欣然应命。因为论文系我力推和指导的系列研究课题之一,数年后再阅读修改过的论文确有一些心得体会,所以匆忙组织成文,权充序言。
范忠信
2020年10月20日
于杭州余杭凤凰山北麓参赞居
张国安,男,河南信阳人,先后获得河南大学历史学学士学位、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任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侨大学侨务法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福建省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市仲裁委员会和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专家。长期从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等省部级以上课题十余项,出版著作十余部,在《中国法学》(英文版)、《武汉大学学报》、《法学评论》等权*和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近六十篇,有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转,并有多项成果获奖。
目 录
绪 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的意义与企求的创新
五、研究材料与方法
第一章 明清时期的宗族社会
第一节 宗族社会概念的界定
一、宗族概念的界定
二、宗族社会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明清时期的宗族形态与内部结构
一、明清时期的宗族形态
二、明清时期宗族的内部结构
第三节 明清时期宗族组织的社会功能
一、祭祀祖先
二、救助困难
三、督催赋税
四、维护治安
五、庇护族人
六、教化子弟
七、解决纠纷
第四节 明清时期宗族社会的属性
一、血缘自治组织
二、乡土社会组织
三、熟人社会组织
四、人情社会组织
第二章 明清时期宗族社会的纠纷类型
第一节 宗族社会所涉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宗族社会所涉纠纷的类型
二、宗族社会所涉纠纷的性质
第二节 宗族社会所涉纠纷的场域
一、宗族内部关系
二、族外邻里关系
三、宗族与官府的关系
第三节 宗族社会所涉纠纷增多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 明清时期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之构成
第一节 宗族解纷的主体
一、家长
二、房长
三、族长
四、理事会或评议会
第二节 宗族解纷的规范依据
一、国家法律
二、家法族规
三、伦理人情
四、风俗习惯
第三节 宗族解纷的基本原则
一、道德教化原则
二、息事宁人原则
三、妥协忍让原则
第四节 宗族解纷的主要方式
一、调处
二、裁断
三、送官究治
四、神判
五、械斗
第四章 明清时期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模式
第一节 宗族社会纠纷解决的运行机制
一、当事人鸣告
二、解纷场所
三、纠纷的审理
四、纠纷的裁决
五、裁决的执行
第二节 宗族社会解纷成败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纠纷的复杂程度
二、纠纷当事人自身因素
三、解纷主体的因素
四、官府对纠纷的处理态度
第三节 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实效
一、宗族解纷的积极作用
二、宗族解纷的不足与局限
第五章 明清时期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司法
第一节 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司法之关系
一、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司法的“前置程序”
二、国家司法是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后盾和保障
三、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司法的差异与冲突
第二节 两个解纷系统的链接与“第三领域”
一、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司法的链接
二、宗族社会的纠纷解决与“第三领域”
第六章 明清时期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及其法社会学分析
第一节 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纠纷解决的多元依据相互补充、共同为治
二、官民相互配合、相互沟通
三、伦理道德因素占有极大比重
四、宗族解纷文书形式多样化
第二节 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分析
一、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思想文化根基
三、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基础
结 语
附 录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