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院校教育学创新规划教材:教育法学(第2版)
定 价:28 元
- 作者:潘世钦 ,刘小干 ,颜三忠 著
- 出版时间:2010/8/1
- ISBN:9787307078390
- 出 版 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61
- 页码:31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2
- 开本:16开
适应教师教育的新形势,保证高质量的教师的培养,全力推动教育创新。在第三次全教会上,中央作出了建立开放式教师教育培养体系的英明决策,是对教师教育培养体制的创新。应该看到,这种变革对当前的高师院校来说,既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更是严峻的挑战。高师院校必须认清形势,坚持解放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在教师教育体制改革中与时俱进,才能圆满完成党和政府交给高师院校培养优秀教师的历史重任。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高等师范教育理应成为推进教育创新的生力军。当前我国的教师教育体系正进行着重大的变革。高等师范院校必须与时俱进、顺时应变。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适应教师教育的新形势,保证高质量的教师的培养,全力推动教育创新。在第三次全教会上,中央作出了建立开放式教师教育培养体系的英明决策,是对教师教育培养体制的创新。应该看到,这种变革对当前的高师院校来说,既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更是严峻的挑战。高师院校必须认清形势,坚持解放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在教师教育体制改革中与时俱进,才能圆满完成党和政府交给高师院校培养优秀教师的历史重任。
第二,对教师教育进行创新,需要指导思想、教育理论的创新。目前国内的许多高师院校正在尝试多种改革,如有的院校提出由师范院校向综合大学的转型,有的学校进行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探索,有的学校提出构建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的教育体系,所有这些都是带有创新性质的改革探索,对教育思想和理论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对教师教育进行创新,要处理好坚持与发展、继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当今社会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高等师范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教师教育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如教师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探索,找出创造性的解决办法。因此,教师教育要取得新的发展,就必须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目的,改革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培养体制,在坚持中求发展,在继承中求创新。
绪论
第一章 教育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节 现代教育与教育法治
第二节 教育法的概念及本质
第三节 教育法的内容和体系
第四节 教育法的地位
第五节 教育法的渊源
第六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二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一节 教育基本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和方针
第三节 教育基本原则
第四节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五节 教育主体
第六节 教育与社会
第七节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节 教育与对外交流合作
第四章 教师法
第一节 教师法概述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教师的管理
第四节 教师的待遇
第五节 教师教育的转型
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一节 高等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 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方针和任务
第三节 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五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六节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
第六章 义务教育法
第一节 义务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 义务教育的主体
第三节 义务教育的就学与教学
第四节 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
第七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一节 职业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 职业教育的体系
第三节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节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八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概述
第二节 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三节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四节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他教育法规与规章
第一节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节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节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节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五节 自学考试工作条例
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章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 教育申诉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教育法治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一百多年来,教育已逐步发展成为一项规模最大的社会性事业,对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在客观上要求扩大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整文化教育发展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作用。然而,如果没有具有强制作用的法律的支持,教育的国家化几乎是不可能的。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重要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对人才数量和规格的规定性,同时也产生了对人才培养的规定性,从而形成了现代社会特有的教育制度。这种制度要求打破传统的学校体系,同社会的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把学校纵横联系、统一协调起来,建立统一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质量标准,形成一个幼儿、青少年、成人教育纵横贯通,学校、社会、家庭密切配合的一体化教育体系。显然,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教育管理者的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照法律,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违背它;它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有一定的行动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应有一定的规则和使用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实践看,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极大地推动了教育法的发展。在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教育方针、学校制度的规定,教育课程、计划的编制,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入学、升学、毕业工作,学位授予,教学设施的标准,班级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待遇、职称、进修等领域,法律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都在不断加强。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它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大规模增长,而且表现为法律地位的上升,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以及法律向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进行的愈来愈大规模的功能扩张。因此,凭借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对教育的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是各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