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届海洋文化学术研讨会内容不仅涉及新世纪中国海洋文化的研究方法、海洋文化概念的界定、海洋意识的重构以及区域海洋社会经济变迁等,而且涉及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艺术与海洋文学的研究,以及海洋开放思想等方方面面。与此同时,与会专家学者还就如何加强我国海洋文化研究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提出了诸多值得需要深入思考的新问题。本次学术交流活动。为学者之间的互动提供了平台,既砥砺了思想,同时对提升我国海洋文化研究整体水平和推动文化强国建设亦不无助益。
增强海洋意识重拾民族文化自信——黑格尔“海洋文化”阐释
海洋文化的历史地位和蓝色中国的伟大未来
论商业与海洋文明的空间互构
我国海洋移民的发展历程与族群特征
宁波在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中的特点
古代日本留学者的“海上之路”
唐宋明州三江口港区的考古学考察
宋朝限定沿海发舶港口问题新探
宋代的海上航行及风俗
宋元时期泉州社会经济变迁与海外贸易——兼析泉州古代经济发展之路
元代昌国地区与日本的海外关系
郑和出使日本考略
略论葡萄牙人在中国东南沿海的活动(1513—1552)
万历二十四年沈惟敬赴日行实考
晚明东南沿海的海洋开放思想——以何乔远为中心的考察 增强海洋意识重拾民族文化自信——黑格尔“海洋文化”阐释
海洋文化的历史地位和蓝色中国的伟大未来
论商业与海洋文明的空间互构
我国海洋移民的发展历程与族群特征
宁波在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中的特点
古代日本留学者的“海上之路”
唐宋明州三江口港区的考古学考察
宋朝限定沿海发舶港口问题新探
宋代的海上航行及风俗
宋元时期泉州社会经济变迁与海外贸易——兼析泉州古代经济发展之路
元代昌国地区与日本的海外关系
郑和出使日本考略
略论葡萄牙人在中国东南沿海的活动(1513—1552)
万历二十四年沈惟敬赴日行实考
晚明东南沿海的海洋开放思想——以何乔远为中心的考察
东亚海域文明对话中的冲突与磨合——以朱之瑜与安东守约及其他明遗民诸关系为例
从封禁之岛到设官设汛——雍正年间政府对浙江玉环的管理
江洋大盗:乾嘉年间几份海盗的供单
清嘉庆年间海盗投首的分析
从龙王到妈祖——中国海洋社会的信仰观察
明清时期舟山地区的观音信仰
麻姑为海上神仙考
路径选择与晚清宁波港口文化的重构
西方人眼中的舟山——从档案史籍看西方人对舟山群岛的认知
英国圣公会与近代浙江的西医教育
民国舟山海盗研究——以《(申报)舟山史料汇编》为考察中心
简论中国海洋艺术的构成、发展历程及审美特色
浙江古代海洋自然景观诗歌浅探
法于江海:《文子》海洋意象及其当代启示
书写海潮波涛的唐诗之海洋情怀探析
“鲒”为海镜考
当代产业化视野下的海洋民间音乐传播
浙江海洋民俗传承与保护实证研究——以宁波象山石浦渔港为例
基于文化资源的沿海地区港口创意产业发展研究——文化地理学的视角
对于为海盗强迫而服役的受害人,清政府也是作为为海盗提供服务的人犯,照“为盗服役例”发往回疆为奴。被胁鸡奸者也要判杖一百、徒三年的徒刑。这种对于受害人也进行惩治的做法,有失法律的公平,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政府惩治海盗的严厉程度。
根据清代律法,上盗与分赃,是依强盗律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销买盗赃三次以上的,照例发近边充军,在海口枷示一年,再行发遣。
强盗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其有知情而又分赃者,如强盗问拟斩决,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问拟发遣,亦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盗者,杖一百。
强盗案内,有知而不首,或强逼为盗,临时逃避行劫,后众盗分与赃物,其塞其口者,照知强窃盗之后分赃律科断,不得概拟窝主分赃不行之罪。
清代地方官呈送的海盗的供单,案情基本上是根据上述律例的条文整理呈报的,因此,其中的详略大有文章。一般海盗供单中,注重上盗、分赃的罪行,而不记录上盗的过程、分赃的数额等具体情况。刘财发一案之所以将按股分赃记录得十分详细,其落脚点之一就是林阿堂、林阿牵也参与了分赃。因为在此案中,两人并未上盗,只参与销买盗赃一次,难以依例入罪,如果参与分赃,则可照知强窃盗之后分赃律科断,刀笔吏的故意入罪昭然。但供单提供的细节过于详细,40元赃款分为十股分配,九人上盗,起意的彭阿聚和供船的刘财发各得一股半,其余七人各得一股,正好十股,林阿堂、林阿牵怎么还能分得一股?当然,由于刀笔吏的精明,一般情况下,供单作假的情况很难发现。这种自露破绽的供单在档案文献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尽管从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通过严刑峻法对海盗进行惩治,但是,乾隆末年到嘉庆年间沿海贫民和渔民聚散无常的海盗活动并没有停止,在安南黎氏政权出钱封官支持海盗活动的背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