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着眼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的一个方面,以构建这个基本框架的法律机制为研究对象,全书分为八章,作者首先从宏观方面论述了宪法机制对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宪法解释手段对两岸关系研究的方法,然后论述了构建这个基本框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和解决机制;进而从微观入手,对构建基本框架行政合作机制及司法协调机制的意义和所面临的困境进行论述,中间穿插了包括两会协议对于克服两岸和平发展框架法律障碍方面的作用和“陆资入岛”所面临的困境和解具体问题的论述。文稿论述较为严谨,且针对现实问题,对于解决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面临的具体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周叶中:男,1963年生,湖南邵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祝捷:男,1981年生,湖北武汉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青年学者”,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
绪论
第一章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宪法机制
一、宪法机制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反分裂国家法》及其实施机制研究
第二章运用宪法解释手段定位两岸关系研究
一、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及相关实践
二、台湾地区有关两岸关系的解释研究
三、国外处理分裂国家行为相关问题的宪法解释研究
绪论
第一章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宪法机制
一、宪法机制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反分裂国家法》及其实施机制研究
第二章运用宪法解释手段定位两岸关系研究
一、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及相关实践
二、台湾地区有关两岸关系的解释研究
三、国外处理分裂国家行为相关问题的宪法解释研究
第三章海峡两岸和平协议及其实施机制研究
一、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与内容
二、海峡两岸和平协议实施机制研究
第四章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障碍及解决机制
一、两岸法制发展概述
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法律障碍的主要问题
三、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法律障碍消解之路径
第五章两会协议实施机制与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
一、两会协议实施机制
二、两会协议在克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法律障碍
方面的作用
三、两会协议体系的构建
第六章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行政机关合作机制
一、构建两岸行政机关合作机制之重要意义
二、构建两岸行政机关合作机制之困境
三、两岸行政机关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四、两岸行政机关合作机制的建构:基于行政协议的角度
五、两岸开展行政性合作的具体领域
六、两岸执法合作模式的构建:以两岸海域执法合作
模式为例
第七章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中的两岸司法协调机制
一、两岸现行司法制度之比较
二、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三、两岸法律适用的冲突和协调
四、两岸司法协助机制
第八章陆资入台的法律障碍及其解决机制
一、台湾地区有关陆资入台的法律概览
二、陆资的许可与限制
三、陆资投资的主体形式
四、陆资在台活动的法律问题
五、台湾地区陆资法律制度对陆资入台的影响分析
六、构建陆资入台的法律障碍解决机制
后记
一、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
法律机制释义
如果我们给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下一个粗浅的定义,那么它可以被概括为调整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过程中各种事务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的总称。然而,这一描述性定义远远不能满足我们对台工作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从法律机制的一般定义出发,对“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这一范畴作更为细致的分析。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机制将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进而通过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已经成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标志性成果。参见[美]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所在,也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新世纪要完成的三件大事之一。“和平统一”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而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则是体现这一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法律机制应该、也能够在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而言,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在性质、目的、功能、内容和体系上都具有鲜明的特点。
在性质上,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是宏观性与微观性的有机统一。台湾问题是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所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步骤。同时,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又与两岸人民的民生福祉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宏观性与微观性的统一。而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也就兼具宏观性与微观性。具体体现为制度上的复合性与实践中的多元性。所谓制度上的复合性,即在制度体系上,不仅包括两岸关系定位、两岸关系政治安排,以及其他涉及两岸关系走向等重大问题的宏观制度,还包括调整两岸民间交往和经贸交往的微观制度。所谓实践中的多元性,即在实践环节上,宏观层面的中央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涉台活动,两岸有关机构相互接触、合作等活动,以及微观层面的司法裁判、行政执法行为和公民所进行的法律活动等,都构成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法律实践的一部分。
在目的上,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坚持为台海地区谋和平与两岸人民谋福祉的统一。概括而言,就是和平与发展。当前,除极少数“台独”分子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各方均能接受的最大共识。惟有把握好这一最大共识,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构建成为和平法、发展法,并通过法律机制的作用,才能以和平保障发展,以发展促进和平。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一方面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主张法制化,为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奠定法理基础;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将和平发展的思想具体化、程序化,使其能发挥实效。同时,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应特别重视台湾人民的民生福祉,积极在法律机制的制度构建与实施运行中,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将保障和实现台湾人民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使台湾同胞能从中感受到祖国的关怀与热情。
在功能上,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既要承担法律规制功能,又要发挥政策宣示作用。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的一般原理,是将台湾问题通过法律对特有的权利义务机制进行调整,以期达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目的。然而,由于台湾问题的敏感性,使我们对两岸关系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实践中的经验也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迄今为止,我们对台工作的主要依据仍然体现为政策,具体表现为领导人的讲话,有关部门的谈话、指示等。从目前形势看,政策——尤其是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政策,在对台工作中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尽管政策不仅不应从对台工作领域中退出,相反,其作用还应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在表现形式上,政策应及时转化为法律。将政策以法律形式加以体现,可以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并加强政策的宣示效果,也可借助法律固有的稳定性、明确性特征,达到稳定台湾人民心理、威慑“台独”分裂势力的目的。《反分裂国家法》的实践与效果已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内容上,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同时包含公法与私法。如前所述,台湾问题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等各个领域,牵涉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以及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也具有复杂性。既包括调整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公法规范,也包括调整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私法规范。具体而言,公法所针对的问题包括两点:其一是具有根本性的台湾地区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机关的地位问题,此类问题主要通过宪法规范加以解决;其二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对涉台事务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些主要通过行政法规范来解决。私法所针对的问题则主要集中于两岸民间交往和经贸往来方面,主要通过民法规范来解决。此处所称的宪法、行政法、民法均从广义而言,其含义并非限于部门法意义或法典意义。当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非绝对,对一些需要同时运用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加以处理的问题,应摆脱理论上的桎梏,发扬务实精神,以切实解决问题。而且,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复合性,也决定了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并非是以某一部门法为核心的单一规范体系,而是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等多个部门法体系在内的多元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