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实验教程》: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5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6标准值
6.1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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