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概论/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
第五节 网络媒体的监管与自律
我国实行对网络的多重管制和分层管理。在内容管理方面,分别由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13年机构改革中,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广电总局合并)负责,最后归口中宣部。在技术管理方面,则以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管理为主,国家广电总局为辅。
我国的网络法规包括三个层次: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宪法相关条款和部门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业最高部门,也是拥有规则权的法规机构颁布的行政规章。目前在中国的网络传播领域,在最高层次,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基本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尚没有国家颁布的部门法——网络新闻传播法。在第二层次,只有数量极少的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在最低的层次,是部颁布行政规章及部下属机构颁布的大量法规性文件(严格地说它们不属于法律)。可见,我国网络传播法制事实上是以行政规章及法规性文件为主要依据进行的,采用的是以律(约束)为特征的立法措施。管理是当前网络立法的主要特征,规定和通知是当前我国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和表现方式。整体上看,我国网络立法的力度还不够。
2012年6月,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当前最新的互联网管理文件,此次的修订版草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1)强调了互联网的重要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将规范互联网活动从原本的单纯作为行业管理的规范活动,上升到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的高度。
(2)互联网监管部门发生变化。互联网监督工作在2000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是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主导的,现在改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管。该机构成立于2011年,主要职责为: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以及其他各项网络文化领域的规划、协调等工作。
(3)细化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可见,只要在网上开办允许用户公开发布信息或互动服务的一切平台,如网上论坛及文章跟帖,网络个人空间、博客、微博,或者像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网上市场,都属于规定中的“向公众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条款,均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
(4)推行实名制。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互联网接人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所接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等信息。
(5)加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人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责任,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罚细则,处罚条款由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7条,增至2012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12条。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加大了互联网接人服务提供者(下称接人商)的责任。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接人商应当记录用户上网信息并保存60日。但在2012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接入商的监管责任被大大加强,共有4条惩罚条款涉及接入商。其中一条规定,如果违反“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可见,当下政府对网络监管的力度逐渐加大,尤其是以网络实名制为主的新规对网上个人言行的管控明显严格有效起来。同时,通过行政立法,信息内容的管理责任已经下放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人商,这迫使网络商加强对其用户的审查,进而逐渐达到网站的自审自查,从而达到政府对互联网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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