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和人多次就煤矿安全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煤矿安全工作,特别是关于煤矿安全管理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煤矿生产建设工作,强化了煤矿的安全管理。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频发,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给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建设企业产生很大压力,同时也对煤矿生产建设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只有坚持安全发展,才能推进经济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节 安全监督
第二节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节 安全资金
第五节 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章 矿建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立井的开凿和支护
第三节 平巷与斜巷的掘进和支护
第四章 通风、瓦斯、防火、防尘
第一节 矿井通风
第二节 瓦斯防治
第三节 防灭火管理
第四节 防尘
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破材料的贮存
第二节 爆破材料的管理
第三节 爆破材料的运输
第四节 井下爆破
第五节 爆破材料的销毁
第七章 地质、测量和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质
第三节 测量
第四节 防治水
第八章 运输与提升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巷运输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九章 凿井主要设备
第一节 空气压缩机
第二节 凿井井架
第三节 凿井稳车
第四节 提升容器、钩头、滑架
第五节 凿井钻架
第六节 大型抓岩机
第七节 吊泵与水泵
第十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三节 井下电缆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电气管理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十一章 土建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坑支护
第三节 脚手架工程
第四节 洞口和临边防护
第五节 临时用电
第六节 起重机械
第七节 拆除工程
第十二章 安装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高空和井筒作业
第三节 吊装作业
第四节 焊接
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章 抢险救灾
第十五章 附则
附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转发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煤办发287号)
参考文献
【解读】煤矿建设工程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煤矿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缺乏规范。这一条明确了煤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煤矿建设单位和煤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项目)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为安全责任者,并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机构,配齐安全检查人员;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协调平衡安全同其他业务的关系;保证人、财、物适应安全施工要求。
【解读】本条文明确了煤矿建设单位和煤矿施工单位的法人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基本职责。
建设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公地点要临近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技术、工程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保障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常费用。
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或控股的小煤矿,并型煤矿企业、原企业法人注销的,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大型煤矿企业通过托管、租赁、帮扶等方式管理的小煤矿,由原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指标按原企业类型统计考核。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的小煤矿,其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