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对保险原理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阐述了风险与保险、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保险业务经营等内容。在结构方面,各章都围绕一个中心,但是它们之间又保持一定的逻辑关系,循序渐进;在内容方面,以保险基本理论、风险理论、业务经营为主线,针对保险市场、保险主要业务和保险业务经营详细加以论述,内容翔实、全面,基本理论、业务、法律规定都囊括在本书之中。[1]
齐瑞宗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保险系主任保险专业带头人著有《人身保险实务》《保险理论与实践》《新编保险》多次获得校级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师现为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客座教授
《保险理论与实践》: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的风险。例如,汽车撞伤了行人,如果属于驾驶员的过失,那么按照法律责任规定,就须对受害人或家属给付赔偿金。又如,根据合同、法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从事工作范围内的活动中,造成身体伤害所承担的经济给付责任。
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四、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其损害波及整个社会的风险,是每一个存在于社会的个体都可能遇到的风险。基本风险的起因及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与社会或政治有关的风险,与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都属于基本风险,比如地震、洪水等引起的风险。
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人所引起,而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它只与特定的个人或部门相关,不影响整个团体和社会。特定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例如:火灾、爆炸、盗窃及对他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所负的法律责任等均属此类风险。
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的界限,对某些风险来说,会因时代背景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而有所不同。如失业,过去被认为是特定风险,而现在认为是基本风险。
五、从保险承保的角度可分为: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如上所述,风险有很多种,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嫁并取得保障的。从保险就是保障危险这一点来说,保险实际上只是对纯粹风险进行保险,给予补偿,其中包括由自然、社会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方面属于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接受承保的风险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有:
1.不是投机性风险
一般而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只能是仅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属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
对于类似股票买卖,投资者既有因股票价格下跌而亏损的可能,又有因股票价格上涨而盈利的机会的投机风险,保险人是不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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