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案例疏义及条文解析》对《民法总则》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进行疏义、以案释法。虽然所选案例都是在《民法总则》颁布前发生的,且有些条文并没有直接对应的条例,但是李显冬和郗伟明两位教授借此书“借古疏义”,借助这些新近发生的亲例恰到好处地解读了《民法总则》的条文精神。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开篇布局。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民法总则》和2020年前预期通过的其他分则共同组成的民法典,将会是我国民事主体据以开展民事活动,国家据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体系,它无疑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学者的夙愿,我们这一代法学家为民法典的制定奋斗了一生,终于见证了《民法总则》的通过。《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有了它,下一步我们自然就可以加快编纂民法典各分编,这意味着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业已顺利完成,离民法典的最终编纂完成又近了一步,因此媒体谓之"民法典时代"业已到来。《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是具有统率性和广泛适用性的商品交换的行为规则。其以提取公因式的办法,为新中国《民法典》编成,确立了基本的价值取向。
改羊开放三十多年来,载们取得了丰硕的成米,中国由一穷二白的国家.变成了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我始终认为,改革最核心的两个问题:其一是市场,其二是法治,二者相辅相成。
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我与王家福以及与已故学者佟柔、魏振瀛一同组成起草专家咨询小组参与其中。《民法通则》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民事基本法,明确了平等、自由、公平、诚信四大原则,构建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框架,体现了市场法治的基本精神,时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可谓功不可没。
《民法总则》总体上继受了1986年《民法通则》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体系,确立了整个民法典的基调,为后续分则编的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其宗旨是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只要没有太大的错误就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村的改革规模很大,农村土地从过去完全公有,到后来变为集体所有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最后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规模化经营。城市里,《宪法》、《民法通则》过去都强调国有企业的不可动摇的垄断地位。现在看来,民法总则已经打破了国家的垄断地位,体现了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主旨】立法目的
第二条 【立法主旨】调整范围
第三条 【立法主旨】权益保护原则
第四条 【立法主旨】平等原则
第五条 【立法主旨】自愿原则
第六条 【立法主旨】公平原则
第七条 【立法主旨】诚信原则
第八条 【立法主旨】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立法主旨】生态保护原则
第十条 【立法主旨】法律适用原则
第十一条 【立法主旨】特别法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 【立法主旨】适用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立法主旨】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
第十四条 【立法主旨】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立法主旨】自然人出生和死亡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 【立法主旨】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立法主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划分
第十八条 【立法主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
第十九条 【立法主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
第二十条 【立法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
第二十一条 【立法主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第二十二条 【立法主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第二十三条 【立法主旨】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立法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五条 【立法主旨】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立法主旨】法定监护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 【立法主旨】未成年人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立法主旨】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立法主旨】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立法主旨】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立法主旨】担任监护人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立法主旨】特定机构担任监护人情形
第三十三条 【立法主旨】协商监护
第三十四条 【立法主旨】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五条 【立法主旨】监护人履行职责要求
第三十六条 【立法主旨】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立法主旨】监护资格被撤销义务承担
第三十八条 【立法主旨】监护人资格恢复
第三十九条 【立法主旨】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立法主旨】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立法主旨】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 【立法主旨】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第四十三条 【立法主旨】财产代管人职责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民法总则案例疏义及条文解析》:
【条文释解】(一)法人的章程就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宪章法人章程是指法人依法制定的、规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法人必备的规定法人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法人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法人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法人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作为法人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法人章程对法人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法人成立的基础,也是法人赖以生存的灵魂。
(二)法人章程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法人章程的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法人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和效力都须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法人都不得违反。法人章程是法人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法人章程,并且必须在法人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法人章程的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法人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且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法人章程的自治性。所谓自治性主要体现在:首先,法人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法人依法自行制订的,是法人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次,法人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法人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最后,法人章程作为法人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法人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人章程的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法人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本条为《民法总则》新增条文,借鉴于《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对营利法人制定法人章程作出规定。
【典型案例】徐某霞与癸洲报业宾馆有限公司、第三人报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
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②
2009年10月19日,原告徐某霞与第三人报业公司为设立被告报业宾馆共同拟定了《癸洲报业宾馆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签订后,报业宾馆于2009年10月22日在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登记股东为徐某霞和报业公司。徐某霞认为报业宾馆章程中所规定应由股东行使的权利,如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方式对报业宾馆进行解散等,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侵犯了股东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与第三人协商要对该条款进行调整和规范,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确认报业宾馆章程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无效。
【法理解读】案涉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职权赋予了董事会,该职权的赋予是经全体股东即徐某霞、报业公司共同同意,法律并未排除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可以赋予履行对方的职权,所以在经全体股东(股东会)同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时,可将股东会的职权赋予董事会,故徐某霞主张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职权赋予董事会行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徐某霞作为公司登记股东,如认为公司章程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当,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提议股东会进行修改,不能就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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